W女士与前夫Z先生于1999年离婚,两人共有三个孩子。结束婚姻生活后W女士渴望开始全新的生活,考虑投资移民美国。当时要证明投资款来源,W女士并没有合适的经历以及资产做证明,而Z先生名下有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公司纳税情况良好,Z先生拥有百分之九十的股权。因此俩人经过商量,为子女生活教育考虑,Z先生同意通过企业股东借款得到投资款,从而赠与给W女士以及孩子做美国投资移民。
申请过程:
2012年8月:签约兆龙移民
2012年10月:递交申请
2012年11月:收到档案号
2013年12月:获得美国移民局I-526批准
2014年7月:广领馆面试,当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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