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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企业人士的美国非移民签证与移民签证之间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19-07-05浏览:

移民签证与非移民签证的区别

  众所周知,平日进出美国这个称霸全球的国家人流量是非常惊人的,跳机事件也时有所闻。所谓的跳机事件指的是那些违反签证规定,逾期居留的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者,以及那些在美国非法工作或就学的移民签证持有者等。为了确定入境美国人士的入境合法性,美国公民暨移民局 (USCIS) 订有明确的非移民与移民签证的规定,以让海关暨边境服务局的移民官员有遵循准则。

  所谓的非移民是指以永久定居之外的理由短暂入境美国者;而移民则为入境美国永久定居的人士。除非证明非移民企图(例如,会返回祖国),并经检查官员核准以某一非移民签证类别入境美国,否则所有抵达美国者均会被视为移民。

  以企业人士来说,大部分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必须提出I-129非移民工作人士申请表。这类申请通常由雇主提出,而申请时必须证明递交表格的人士或团体 (俗称申请人) 具有申请资格,且表格上所载人士 (俗称受益人) 符合所属签证类别申请条件。I-129表不得由本身代表自己提出,在某些情况下,您所经营或成立的企业可以以雇主身分代您递交申请表格。

  在一般情况下,移民签证申请必须提出I-140外国工作人士申请表。某些归属于以就业为主的移民签证类别申请在向美国公民暨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前必须取得美国劳动部 (DOL) 之核准劳工证明。在某些情形下(如具有特殊能力者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申请人可自行提出I-140申请表。

  在以就业为主的移民签证申请过程中,美国劳动部会核发劳工证给有意在美国境内提供永久职位聘雇外籍劳工的雇主。在整个申请流程中,雇主必须完成各种劳动部所要求的步骤,以确定无任何符合资格的美国劳工有愿意且有能力担任该职位。

  而那些具有杰出能力者(EB-1以就业为主的第一优先)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正在提出国家利益豁免权之特殊能力者(EB-2以就业为主之第二优先)并不需担保雇主,且不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流程。符合资格的企业家也许会优先考虑提出EB-1第一优先与EB-2第二优先类别申请,因为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某些规定让企业家难以取得劳工证核准函。因此,这些企业家一般无法申请第二与第三优先类别的移民签证。

  当非移民签证申请经核准后,申请核准通知上会载明申请有效期限。假如您在签证核准当时人正值在美国境外,则您必须取得美国国务院(DOS)之核准函,以便以非移民身分入境美国。而假若您的申请核准时人刚好在美国境内,则您必须申请身分变更或展延现有身份。

  在某些情况下,非移民身分者也可申请合法的永久居留。 虽然大部分的非移民类别不容许申请人存有移民意图 (例如,意图在美国永久停留),但某些申请类别却可让申请人同时具有非移民与移民意图,此乃称为双重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家可先以非移民身分入境美国创业,然而在维持非移民身分时申请合法的永久居留身分。

  假若您必须在提出以就业为主之移民签证(I-140表)之时提出劳工证申请,则您的优先日期即为劳工部受理您申请时之日期。假如您不需符合劳工证明条件,则您的优先日期即您的移民申请递交给美国公民暨移民局之日期。

  兆龙移民公司资深顾问表示,在众多美国非移民签证与移民签证类别中,较为国人申请的计有非移民签证中的B-1/B-2商务暨观光签证与F-1学生签证,与移民签证中的EB-3职业移 民签证与EB-5投资移民签证。后两者移民签证类别均以就业为前提。EB-3职业移民申请无学歷、语言、年龄与商业背景之限制,申请门槛低,申请流程简单;而EB-5投资移民在今年年底以前投资金额只需50万美金、审核时间快,申请不需商业背景,士农工商均可,资金来源只需合法即可,赠与及乐透中奖彩金均可,弹性大。美国移民基本上无移民监,且申请通过立即取得美国绿卡,持有美国永久移民身分,它也是澳洲、加拿大、纽西兰、英国等目前几个先进移民目标国中唯一享有弹性居住条件,而不被取消移民身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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