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移民申请条件十项解析之“关键领导角色”
更新时间:2020-05-08浏览:
在之前对于美国EB-1A的十项申请条件的解析文章中,我们分别对“奖项”,“协会会员”,以及“媒体报道”进行了讲解。今天兆龙小编将为您讲解关于“关键性领导角色”的评定标准。
“关键领导角色”在早期的申请中并不是常见的条件主张,在早前以中国赴美研读博士并留在美国工作的学者型人士而言也并不常见。然而,随着中国本土申请人的逐渐增多,而如今的申请人中企业主或高管申请人比重逐渐增加,“关键领导角色”在近来的申请中成为了较为普遍的主张,有七成左右的申请人都会尝试进行论证。
关于“关键领导角色”的认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发挥关键性或领导性作用的有关证明或证据。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美国移民局官员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定:
1、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申请人发挥了关键性或领导性的作用
在这里需要注意,“关键”或“领导”只要证明其中之一即可。通常来说,如果是申请人是组织高层领导者或企业高管,那么他们的领导作用就是不言而喻的,这在领导性作用上是比较容易论证的,在证据普遍要包含对职务和相应的职责描述,体现出管理的角色,证明申请人不只为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为其他人的工作负责。
与领导角色相比,关键角色更难证明一些,关键角色的认定更加抽象,必须证明申请人已经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贡献,这一点比起申请人的职务职称,更看重实际作用,如其决策、建议、技术、贡献等,申请人的作用影响和奠定了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发展方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美国移民局曾指出,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
2、组织或机构必须是“信誉卓著”的
在
美国移民局的认定标准中,并不会根据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规模和历史来判断是否属于“信誉卓著”的企业,关键要看到组织当今实际活动和社会影响力的相关证据,比如企业或机构过往的有影响力的时间、对社会做出成绩的相关媒体报道、行业内的奖项、排名等可以用于证实“声誉卓越”的资料。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关键领导角色”这一主张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取证侧重点是会有所不同的。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企业家类的申请人来说,如何更好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在行业和社会的高声望是重点;而对于一些大公司的高管型申请人来说,如果证明自己不可被替代的关键性作用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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